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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一宗保护港企知名商标案被入选典型案例啦


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,深圳法院一案例入选,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!

案情简介

A公司1991年在香港成立,1994年进入内地市场后,陆续申请注册了商标,核定使用在珍珠、宝石、珠宝、胸针等商品类别上。2012年,A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。深圳B公司成立于2007年,在经营珠宝和加盟商业务过程中,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,并宣传“是香港A公司旗下所属子公司”等内容。A公司遂诉至法院,主张B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,请求判令B公司、张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。

法院审理

A公司请求保护的商标及字号在中国内地经过使用,在珠宝领域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。B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,在明知A公司的商标和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,仍在从事珠宝首饰业务时,使用与之相近似的标识及字号,并进行虚构香港背景等虚假宣传行为,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,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,遂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,B公司、张某某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。

鹏法君说法

自改革开放以来,粤港澳三地的经济往来非常频繁,更进一步激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创造的活力。香港的商品和服务业较先进,香港公司进入内地市场,对内地市场的发展和经营活力的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为了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,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的深度融合,需要加大对香港公司知名商标、企业字号等品牌的保护,以制止仿冒、虚假宣传和抢注行为。本案是保护香港珠宝行业知名商标及字号的典型案例。本案侵权人通过使用相近似的商标、字号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方式,全方位攀附A公司的商誉,侵权规模较大。本案通过全额支持A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,严厉打击了严重侵害香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,有力保护粤港澳大湾区良好的营商环境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

第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:

……

(二)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(包括简称、字号等)、社会组织名称(包括简称等)、姓名(包括笔名、艺名、译名等);

……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

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:

……

(三)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;

……

原作者:

来 源:

中华商标杂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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